POLICY DOCUMENT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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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于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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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于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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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发布于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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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发布于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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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公安局,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青建工〔2011〕8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于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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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促进招标采购代理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指导实施和评价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要求,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发布于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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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发布于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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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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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8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于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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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发布于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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